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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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67號原告 游惠慈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被告 楊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有本院105年9月9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
三、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故原告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