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上列聲請人與 郭瑞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繳費憑證,電號00000000000之用戶為慈正建設有限公司 林士修 ,惠請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郭瑞華請求給付電費之依據,或釋明郭瑞華為電號00000000000之實際用電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