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告 莊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