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暘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4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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