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張許素月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漢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7,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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