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6號原告 陳介偉 被告 莊順城
鐘崇誠
(現在法務部○○○○○○○執行,並寄押在法務部○○○○○○○○○○○) 潘東輝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柯以樂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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