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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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明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明郎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魏明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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