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請人 邱桃妹 聲請人 邱炎烘 聲請人 邱炎寬 聲請人 邱炎浚 聲請人 邱瑞霞 聲請人 邱春霞 聲請人 邱碧霞 前列七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菊花 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邱連喜 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73年度全字第644號民事裁定准許,嗣被繼承人據以向本院提存所辦理73年度存字第630號提存事件之擔保提存,繳納新臺幣(下同)80,000元為擔保,經本院73年度執全字第4186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聲請人為邱連喜之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其遺產,茲因相對人詹菊花業於近日與聲請人達成和解,並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該提存擔保金,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返還前開擔保金。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73年度全字第644號民事裁定、73年度執全字第4186號查封筆錄、73年度存字第630號通知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73年度執全字第4186號假扣押案卷核閱無訛,惟本院73年度存字第63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人邱連喜所提存之擔保金80,000元,依辦案進行簿之記載已於77年2月9日取回,卷宗於77年3月4日歸檔後已因保存期間屆滿而銷燬,有本院提存所函及調卷單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邱連喜已於77年2月9日領回擔保金,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