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偽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該院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準強盜罪,經同院94年度訴字第94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1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案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2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1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3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