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手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08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手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