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6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案件自民國99年9月14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1
51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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