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 王丕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葉淑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533萬元之計算式。
㈡利息自100年3月5日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