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被告 陳順和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800元【計算式:三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1,300元/㎡×被告占用總面積16㎡=50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澎湖縣○○市○○段00○0地號、00地號、00地號等三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被告陳順和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