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佳楷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楷鋼鐵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佳楷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