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43號債權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三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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