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汪耀堉 即被繼承人 汪欽銘 之繼承人
王金菊 即被繼承人汪欽銘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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