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智維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李玉汝 被告 莊迪顥 (原名 莊承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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