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4號聲請人 黃仕明 被繼承人 黃光烽 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光烽其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