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參拾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國隆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
1項之罪,然以緩起訴為當,而以99年度偵字第8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又該案中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36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1項之罪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供述明確,且有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張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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