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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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16號原告 黃慧嫻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祖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928元(含退休金差額652,928元、續勤獎金2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退休金差額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773元(計算式:7,160元×2/
3=4,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07元(計算式:7,380元-4,773元=2,60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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