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來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來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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