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9號聲請人 湯銀蘭 相對人 王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2號判決暨更正裁定諭知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4,674,00
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47,332元、70,998元,由聲請人預納。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18,330元【計算式:47,332+70,998=118,33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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