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801號聲請人 鐘玉梅 相對人 陳珊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惟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均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3樓,且相對人現於新北市之馬偕紀念醫院接受治療,此有戶籍謄本及家事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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