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調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誼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調解費
  用1000元。
二、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三、如有租賃契約,請提出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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