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誼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調解費
用1000元。
二、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三、如有租賃契約,請提出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