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志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志彰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志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共3罪)││├──────┼─────────────┼─────────────┼─────────────┤│犯罪日期│①105年12月25日│①105年12月25日│106年8月5日│││②106年4月12日│②106年4月11日││││③106年6月24日│③106年6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89、90、91號│撤緩毒偵字第89、90、91號│偵字第2659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87號│107年度訴字第78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3日│107年6月13日│107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87號│107年度訴字第78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8日│├─┴────┼─────────────┴─────────────┼─────────────┤│備註│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2│││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歸緝字第147號)│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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