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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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創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6,432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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