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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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6,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