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文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科夆黃春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報台端請求債務人陳科夆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陳報台端請求債務人陳科夆、黃春金清償債務,係連帶給付?或係請求共同給付?如是請求「連帶給付」,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