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虹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華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2,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