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0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20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
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9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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