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0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為民國92年10月27日,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1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2月3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嗣債務人乙○○於94年3月31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截至96年2月21日止,信用卡消費帳款尚餘216,530元未按期繳付,此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亦經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41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吳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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