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柔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件:
一、緣相對人劉柔均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