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2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
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三個月部份,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以六期計算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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