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28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郭冠緯 即 陳美玲 之繼承人、 郭冠廷 即陳美玲之繼承人及 郭忠雨 即陳美玲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讓與通知,就債務人郭冠緯部分,債權讓與通知於民國108年7月2日送達其「屏東縣○○鄉○○路○○號」之地址,惟其已於108年2月12日變更住所,且上開通知亦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