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傅小真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介邦企業│臺灣銀行│000000000000│180,288元│107年1月31日│AM0000000│││股份有限│博愛分行│││││││公司││││││││ 楊駱美女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