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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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債權人 黃水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仕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百分之六,則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5年12月3日』起算?如自『105年12月3日』起算,其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薛仕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