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623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債務人 李峻良 即 李清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貳佰元,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