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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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08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李華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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