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747號債權人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帶 債務人諱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