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丁○○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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