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昕瑜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昕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張昕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18時25分│104年9月9日││││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2946│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3│署106年度撤緩毒偵字│││號│0號│第270號│├───┬────┼──────────┼──────────┼──────────┤│最後│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8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092│107年度中簡字第11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4日│106年11月28日│107年1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8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092│107年度中簡字第114號│││││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21日│106年12月18日│107年2月5日│││確定日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3日14時22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24│││││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29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