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員分配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告 藍福源 訴訟代理人 藍偉誠 被告祭祀公業 藍引 法定代理人 藍清智
藍有田 藍莆森 藍元鴻 藍昭雄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派下員分配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原告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村○○鄰○○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