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8號聲請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代理人 羅琳惠 相對人 廖黃珠妹
呂黃玉嬌 黃美欗 黃禮河 黃禮財 黃就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即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08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卷宗審查後,原告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600元,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1,500元(計算式:40,600+60,900),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