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文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謝秀枝鄭神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雖提出借款人鄭神寶及謝秀枝之借據二紙為證,惟該借據內並未定清償期限,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款約定契約、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等)。
二、本件債權人所提之借據中,債務人鄭神寶有200萬元,債務人謝秀枝有90萬元,則債權人所主張之290萬元之借款,請釋明債務人鄭神寶、謝秀枝是應就上開290萬負連帶責任(並釋明請求之依據),或是僅就其等開立之借款數額為清償?
三、請提出債務人謝秀枝、鄭神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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