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143號債權人 侯慧萍 債務人 陳志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對於債務人所有之新北市○○區○○路○○號3樓不動產之贈與登記請求權,並非一定之金額或金錢之替代物(如股票若干股、金額若干之債券等)之請求,不得以支付命令之方式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