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20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7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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