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真善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鈞 在訴訟代理人連晟宏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慈萱┌──────────────────────────────────────────────────────────────┐│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真善美彩色印刷有限│兆豐商銀宜蘭分行│空白│106年3月31日│167,459元│CA0000000│││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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