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瞿怡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瞿怡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瞿怡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接續甲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557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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