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俊卿被告謝俊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俊卿因被告謝俊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
1年10月18日出具現金8萬元保證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該案判決確定後,經同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103年度執字第1796號),亦依法拘提無著,嗣再囑託臺灣臺北、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依法拘提仍然未果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通知書、囑託拘提回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