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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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
0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一)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5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其中製造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8年之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7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935號駁回上訴確定;(三)於99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10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一)、(二)、(三)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四)於100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2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09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終結日為104年08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
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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